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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暂行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2018-04-26
        2018年3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第697号,公布《快递暂行条例》,共8章48条,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快递暂行条例》出台,是为了持续推动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成快递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立法思路主要体现在促进发展、服务民生、保障安全三个着力点,是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从业人员和用户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
        在促进行业发展方面,一是强调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要求将快递相关基础设施用地纳入地方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破解用地难;要求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权利,破解上路难;要求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为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破解上门难。二是鼓励快递业与制造业、农业、商贸业等行业协同发展,推动快递业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明确鼓励企业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使用的环保包装材料。 在推进“放管服”改革方面,条例明确禁止地方政府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明确了快递末端网点进行属地的事后备案,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并支持和鼓励在农村、偏远地区发展快递服务网络。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方面,对用户集中关注的快件损失索赔和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作了安排,并从多个层面保护用户信息安全。在快递服务规则方面,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服务质量问题,对快递服务规则进行了完善和强化。在保障快递安全方面,优化、实化、细化快件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制度,增加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制度。
        《快递暂行条例》是邮政业在党的十九大之后取得的重要立法成果,贯彻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邮政业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重要实践,给邮政业改革发展带来了历史性机遇,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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